七月底,中國證監會及廣電總局分別發出文件,針對內地「股市黑嘴」操弄股票價格的流弊。其中廣電總局的通知,要電視台電台的證券節目禁止與證券諮詢機構進行商業化合作。證監會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規定徵求意見稿,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內地政府此舉直接的原因,是在年前起訴了內地股市名(黑)嘴汪建中,證監會處罰他合共二億五千萬元人民幣。汪建中作為名嘴,曾經為中央電視台有關中國證券節目的特約嘉賓,一度被安徽電視台選為內地資本市場的安徽七大名人。證監會處罰他的理由,是他用「先行買入證券,後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操縱市場。這種操控股票買賣的手法在內地並不罕見,汪建中因其名氣大、影響大,故此重重處罰他應該是殺一儆百,並以此推動立法禁制。
香港有否這類由名嘴轉黑嘴,我們不用猜測。但明顯地,香港的法制沒有禁制公眾媒體上各種各樣以名家身份推薦買賣股票、窩輪和其他證券的節目、專欄和文章,雖然政府規定不能有利益衝突,監管查究卻並不容易。而且像雷曼迷你債券,不少市民相信媒體的公信力,相信名家名嘴,其中可能有誤導成分。投資顧問要領牌,要有規章制度監控,名家、名嘴不應在監管之外,香港是否應該反思和檢討現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