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出狂賢:退一步,「改」闊天空?

上周談過全面開放版權,可能太極端了,結果從事創作的,要不是富二代毋須為生活煩惱,創作純為興趣,就是甘心為權貴服務的人,受薪為他們歌功頌德。

若不是這麼極端,版權又可以怎樣開放?我曾說過,若版權條例的修訂通過後,我願意開放自己所有作品的版權,予公眾作非牟利的戲仿或諷刺性二次創作。有了這種「事先許可的授權」,別人毋須按次申請,毋須付費,亦毋須擔心刑責,因為政府「說」過執法機關在沒有版權人的投訴和舉證下,不可能繞過他們主動執法。當然這正是個「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的經典個案,但無論如何,結集一群創作人「預先授權」,聚合一個「可惡搞」的作品庫供人使用,可以是一個辦法。

另外可以幻想的,是削減使用權的類別,限制徵費的「名目」。以流行曲為例,在唱片面世之前,版權的使用只有「公開演出」一種。唱片發明後,便多了一項「機械複製」(Mechanical Reproduction)的使用權。後來有了MV和影音製品,便多生一項「影音同步」(Synchronization)的使用權。再到了互聯網時代,又發明一項「串流」的使用權。這種發展,基本上是跟隨科技巧立名目,擴闊稅基(版稅的「稅」);作品仍是一個,卻衍生多種使用權。當然,要削減現有的類別,會牽動太多的既得利益,難以推動;我自己是否願意和削去哪些,也要認真思量。

另一種較宏觀的,亦有學者和媒體提出過,是縮減版權的保護年期,讓多些作品快點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供人免費使用。詳細可以下次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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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人及唱片監製

周博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