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出狂賢:旁觀者「依牙鬆弶」

做全職音樂人前,曾有7年任職於版權和唱片公司。那時,有不少工作跟版權有關,如物色創作人、邀請他們簽約旗下、推銷歌曲(給客戶如唱片監製、歌手、廣告或電影公司)和被侵權時維護版權等。

當年,在維護版權方面最頭痛的,是有人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了公司的版權歌曲,並作商業用途。案例包括在某唱片發現了旗下歌曲的改編版本、或在某遊戲程式中找到那些歌曲等。為保障原作者的利益,我會向有關人士發出貌似律師信的警告信;而在不被理睬的情況下,更會啟動「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申訴程序。對方在收到法庭的傳票時,怎無賴都會作出一點反應,提議和解。

對創作人來說,這種「商業用」的盜版行為,最為可恨,情況等於廚師辛苦焗了個蛋糕,被人偷了,還拿去賣,大盜荷包腫脹,廚師卻兩手空空,哪有天理?即使近年盛行的「打包上/下載」多不牽涉買賣,但也直接剝削了創作人辛勞的成果,於理不合。

但「惡搞」行為,則是另一回事。這些改圖或改歌,一般只會在網上流傳,不存在錢銀交易,亦沒怎樣剝削作者的努力成果,很多時更有「反映時弊」和「宣洩社會怨氣」的公益效用。若我仍然身在舊位,遇上類似被惡搞的情況,亦不會建議公司追究。就算用純商業角度考慮,有人免費為旗下作品大肆宣傳,實在求之不得。再講,對惡搞這玩意也大興問罪之師,未免小家,引起公憤,怎計也划不過來。但無論如何,今天追究與否,始終在版權持有人的酌情之內。他日新例通過後,別人就有權「依牙鬆弶」,一不高興,可報警加以禁制,何其荒謬?

電郵:adriancpy2@gmail.com

創作人及唱片監製

周博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