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筆起:學生犯事,我被投訴(大學人 小學事3之3)

我是6C班班主任,班中一男生用打火機在一女生後面假裝燒她的頭髮,女生哭着去教員室向我投訴。我問過有關目擊證人,男生不對,於是懲罰他,最後卻換來他媽媽向校長投訴我恐嚇兒子的罪名!

他確實沒有燒着別人的頭髮,打火機只是發出唰唰的聲音,嚇嚇女生而已。但因為有目擊證人,懲罰得不夠重,除了難以向女生交代,我更不能服眾;況且這個頑皮天王,我一早便看他不順眼。可是,如果罰得重,頑皮天王不服氣,我便會很尷尬。

90年代起,學校取消體罰,我惟有悶他!小息、午飯、放學都留堂,跟他講道理,剝削天王的小息及課餘時間,足以向其他等看戲的同學有所交代了。

小息時,我問男生有沒有考慮到女同學的感受,如果她同樣用打火機在他背後發出開關的聲響,他會否不安。他笑而不語,我繼續:「她晚上睡覺也許因你的企圖燒頭髮而發噩夢;輪到你晚上睡覺時也會發噩夢,夢見頭髮被燒焦的女同學還以顏色,拿着火機追到你醒來……」這裏有點兒像包青天審案時搬弄鬼神來威嚇犯人招供的情節。

午飯後,繼續留堂悶他。這次,我打個比喻來恐嚇他。假若有同學用菜刀在他眼前三吋揮來舞去,但菜刀沒有掂他一根頭髮,同學有沒有罪呢?如果假裝燒頭髮沒罪的話,按理眼前揮動菜刀也應無罪。再往下推,拿手槍朝他腳邊射向地上,子彈沒射中他,也應無罪吧。

放學,繼續講,直至他面露煩厭及倦容才放他走。

第二天,男生的媽媽向校長投訴我恐嚇其兒子。港孩、港媽原來早在90年代就有了,又或者,從來沒有消失過。(本欄逢周五、六、日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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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書人

歐陽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