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示威 首宗暴動罪判刑 22歲救生員囚4年

去年六月十二日金鐘一帶出現示威,以抗議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逃犯條例》修訂,期間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事後把事件定性為暴動。一名救生員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成為反修例風波首宗暴動罪成的案件,他昨日在區院被判監四年。法官指,本案比起二○一六年梁天琦參與的旺角暴亂案更為嚴重,本案中有示威者向保護立法會的警員重複施襲,是對法治的直接衝擊和不尊重,判刑必須具阻嚇性。

二十二歲被告冼嘉豪,承認在去年六月十二日於立法會道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法庭宣判後,被告的女友哭成淚人,近一百名支持者夾道目送載着被告的囚車離開。

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表示,暴動罪最高可判監十年,市民和平集會的自由雖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保障,但該權利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便已超越界線,須受法律制裁,若公共秩序未能得以維持,社會恐陷入無政府狀態,因此暴動罪的量刑須具阻嚇性。

法官:相比旺暴案 嚴重性更高

案情指,事發當日下午有近一萬名示威者聚集於立法會外,向警方拋擲雜物。及後警方撤退至立法會大樓公眾入口時,被告連同其他人推動鐵馬衝擊警方防線,並多次從地上檢起雨傘、頭盔和不知名物品擲向警員。當被告試圖逃跑時,即場被兩名警員制服拘捕。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是受到現場高漲的情緒影響才自發參與暴動,他在事件發生後期才加入,犯案有違他本性,本案亦並非同類案件中情節最嚴重的,懇請法庭顧及被告的年紀、他認罪及過往沒有案底等因素而判刑。

惟法官參考了旺角暴亂案中被告梁天琦及楊家倫的兩宗案例後,認為本案比起該兩宗案件更為嚴重,本案中警員正執行職務保護立法會,但被告嘗試壓倒警方的權力,加上近年愈來愈多的示威活動牽涉暴力,判刑具有阻嚇性比起讓被告更生較為重要,因此判監無可避免。

法官強調,量刑時不會單獨考慮被告在案中的個別參與,反而會考慮整個事件的暴力程度。法官指,示威者當時以磚頭等硬物投向警員,又以鐵馬推撞警方防線,若非警員施放催淚煙驅散人群,暴力行為定必歷時一段更長時間,而該等暴力是任何文明和多元社會不能容忍。此外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在案中有積極參與,其罪責顯而易見。

示威暴力行為直接衝擊法治

法官又指,現場示威群眾戴口罩、眼罩及頭盔遮掩容貌,不少人手持自製盾牌,有人將雨傘由後方遞到前方,行人路的磚塊被人掘起及堆積,準備用作擲向警員,這些行為反映事件具有一定程度的預謀。示威者在立法會外向警員重複施襲,而警員當時其實在保護立法會大樓,他們的行為等同是對法治直接衝擊及不尊重。

法官同意被告有悔意,被告亦已向家人及摯愛表示歉意,但法庭須同時平衡公眾利益,遂以監禁六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毋須審訊,給他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認罪外無重大求情因素,遂判他監禁四年。

警方歡迎法庭的判決,並強調案中被告所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對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警方重申絕不容忍任何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對任何暴力及違法活動,警方絕不會姑息,定會採取果斷行動和有效措施,恢復社會秩序。案件編號:DCCC 783/2019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