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廿二歲教學男助理與任職中學的女生相戀,期間並拍下性愛片段。女生提出分手後,男方竟把片段上載facebook威脅對方與他性交,被告楊明南早前在區院被裁定罪成,法官昨判刑時,指女事主於不自願下被要脅性交,被告行為迹近強姦,且在性交後因復合不遂,仍將性愛片段上載網上,行為嚴重,故判他入獄兩年。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以威脅手段促使他人非法性交罪成,控罪指他在本年一月廿日在其大埔住所內,威脅會在facebook上載女事主X的性交片段,促致X與他性交。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事發期間並無向事主使用暴力,心理報告顯示他並沒有性態度偏差,僅有情緒控制問題,故他在不能自控下威嚇X而犯案。法官判刑指,被告藉片段要脅不願意的X與他性交,行為與強姦相差不遠,事後他雖讓X親自刪除性交片段,豈料他在復合不遂後,最終仍將片段副本上載facebook,令案情更為嚴重,雖辯方指被告僅屬「情癡」,以拙劣手段要求復合不果才犯案,但法官認為案情嚴重。
案件編號:DCCC 61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