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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性交驅鬼」案司機囚11年

【本報訊】司機藉詞為患有學習障礙的十九歲少女進行「性交驅鬼」法事,先後與她三次性交,之後更將她強姦。五十三歲被告周錦華早前在高院被裁定三項非法性交及一項強姦罪成。法官昨日判刑時,嚴斥他利用少女的無知和迷信誘使她性交,之後更將她強姦,令她有創傷後遺症,為反映其罪責,將他重判入獄十一年。

少女常發噩夢

控方指被告有恐嚇及藏私煙案底,經歷兩段婚姻,育有兩名女兒,其中一女已過世,被告聞判期間一直低着頭,聞判後亦未有太大反應。法官透露年輕女事主在事發後,患上創傷後遺症,現時活在被侵犯的陰霾下,經常發噩夢,亦不想舊事重提,拒絕接受心理治療。法官又痛斥被告強姦事主時,未有使用避孕套,令她有懷孕和染上性病的風險,而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是中等至高。

案情指,被告去年初與十九歲女事主認識不久,指她被鬼魂纏擾,又稱自己可以作法驅鬼。被告遂於去年三月至五月間,着她先後三次上其天水圍住所作「性交驅鬼」。至同年九月,被告駕車接載事主往屯門的小冷水路,在車上把正月事來潮的事主強姦。

案件編號:HCCC 8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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