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男友子女對簿公堂
顏志人於○八年逝世後,女原告韓怡曾出示一份聲稱是顏在○三年所立遺囑的副本。按該份文件指,顏志人的其中三名子女及韓怡可分得遺產,而顏志人另外三名子女則不獲分毫。惟韓怡因未能出示該份遺囑的正本,顏志人的六名子女(案中六名被告)認為該份遺囑已告無效或早已被顏志人所推翻,並要求由他們六人均分父親遺產。
高院昨進行預審,決定稍後傳召一律師作供,據悉該名律師認識顏志人和韓怡多年,相信可交代案件一些背景。另外由於顏志人生前與韓怡聯名持有一些物業,高院也下令韓怡一方稍後要向法庭作出相關的披露。
案件編號:HCAP 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