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涉當眾淫女童

香港註冊社工李國華在雲南開設孤兒院期間涉嫌強姦院內女童案,控方昨於庭上播放女事主X向警方錄取的會面供詞,X透露約在十一、十二歲時遭被告強姦奪去處子之身,之後被告軟硬兼施,再多次與她發生性行為,期間更曾試過有其他女童在場。被告一方面指若不陪他睡覺,便會趕X回家及不供她讀書;但同時又送她手機、衣服等禮物,更常給她零用錢,故她亦應允。但她亦自責指:「我覺得我太貪錢,為了錢我覺得我在賣自己身體!」

現年十六歲的X,去年四月從雲南到港與警方會面。她在影帶表示○三年父親入獄後,母親因要外出工作,她在村長安排下送到被告設立的「仁愛兒童之家」寄住。X稱初時院內有很多叔叔和姨姨,後來只餘下被告李國華(四十九歲)。被告又與照顧他們的張老師常在一起,後來被告與張吵架,張離開後,被告便把手機、MP3機等東西送給X。X指她當時正讀小五,雖然不明白被告為何送禮物給她的意思,但覺得收禮物很開心因而接受。

受害女童疑被友人出賣

她指在○五年底某日回兒童之家,並致電被告回來同吃午飯,惟當時卻由X的女友人接聽,女友人稱現時身在旅舍,並叫X前來。她抵達後,女友人卻將她帶往被告所住的旅舍房間,之後聲稱要買麵包便離開。當時房內獨留她與被告,被告期間將她強姦,奪去其處子之身,X指因是其「第一次」因此覺得很痛。X又指覺得女友人是與被告合謀的,因對方買麵包回來後,只在門外踱步並沒有入來,事後被告給了她與女友人共二百元讓二人平分。

X表示很怕被人知此事,又很憎被告,但被告卻待她好好,常買衣服送她,她想要多少部手機,被告都買給她,又給她提款卡取錢。X說:「我們被錢吸引,無想過後果,他給我們就要,反正若不答應,他說會趕我們回家,書也不給我們唸,我擔心他真的會這樣做,慢慢地亦跟他睡在一起。」X又當時覺物質上的滿足,根本無想過這些禮物背後是有目的。

X續指,被告曾帶她與另外兩女童到打洛鎮外遊,並且四人同房,她與被告同床期間,被告不理房內另有兩女孩下與她交歡;而被告並無使用避孕套,她擔心過會懷孕,又怕其他女孩得知後將事件外揚。但她指被告在性交後待她很好,「我說要去那便去那,我要多少零用他照給」。另一次被告送另一女童回家時,又帶她與另外兩女童同去,被告在另兩女童看電視時,與她在床上性交,翌日只獨獨買衣服給她。

案件編號:HCCC 183/2010

Money18 新功能「18好路數」為你預測心水股票升跌機會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