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外交官作為國家派駐邦交國的代表,除了要致力發展友好關係外,同時也會代表國家與他國進行雙邊或多邊談判,為國家利益打拚,責任舉足輕重,平衡之道也難拿捏。因此,任何國家對外交官的要求,均十分嚴格,以中國為例,全國人大去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訂明,外交官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質素和品行,以及維護國家尊嚴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對外交官的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均有所訂明。由於外交官的職責是代表國家發展邦交關係、提出外交交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等,故要當外交官,除了具有勝任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和語言能力外,更需具有常駐國外所要求的身體條件、心理質素和適應能力,及法律規定其他條件。若曾被開除公職、曾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國家機關辭退等均不能擔任外交官。有關法例又訂明,外交官要嚴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維護國家尊嚴等均是外交官的義務。
外交工作繁重又要求嚴格,外交官也享有一些的「優待」,如內地的外交官可獲有在駐外工期間不被辭退的權利,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包括在不能履行職責、觸犯法律或者嚴重違紀等情況下,將被提前調回。同時,國家也可以根據需要緊急召回、調回或者撤出相關駐外外交機構的部分人員或者全部人員。
港府發言人表示,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訂明,領事官員及領事館僱員對其為執行領事職務的行為享有司法管轄之豁免,並訂明在不妨礙領事特權與豁免情形下,凡享有此項特權與豁免之人員均負有尊重接受法律規章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