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廿八歲休班男警黃寶震疑於深夜時分在街頭遊蕩,更涉嫌用手搭着十六歲夜歸少女的肩膊,令她受驚,男警昨日在粉嶺法院被裁定一項遊蕩引致他人擔心罪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事主只看過犯案者戴太陽眼鏡之模樣,進行列隊認人時警方卻未有即時安排被告及「戲子」戴太陽眼鏡,令認人結果或有不公,裁判官縱認為被告「極可疑」,仍判無罪。
裁判官裁決時直言警方進行列隊認人時,出現嚴重技術性錯誤,造成疑點。裁判官解釋,女事主只曾三次短時間看見犯案者,每次犯案者均戴上太陽眼鏡,但她進行認人時卻一眼認出沒有戴太陽眼鏡的被告為犯案者,卻未能說出兩者的共同特徵。之後警員才安排被告及「戲子」戴上太陽眼鏡,女事主亦再一次認出被告。裁判官認為女事主有機會先入為主,誤認被告為犯案者而出現不公。
裁判官續指,有兩名在附近球場聊天的青年聽到女事主尖叫後,從後追着犯案者,雖然他們指犯案者和被告的衣着一致,但他們曾被拋離逾四十米,難以確保犯案者與被告為同一人,而只依賴衣物款式來定論亦有欠穩妥,被告雖然可疑,仍判他無罪。
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控罪指他於五月九日在上水遊蕩,引致女事主擔心。
案件編號:FLCC 176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