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十宗罪及建議修訂內容

罪行1.僱主以強積金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蠶食僱員退休保障 相應建議:取消相關規定

罪行2.行政費過高,減少僱員退休保障 相應建議:提高收取行政費的透明度及設立收費上限

罪行3.企業破產時僱員無法討回僱主欠供的強積金款項 相應建議:擴大破欠保障範圍至強積金欠供款項

罪行4.數十萬家務助理及部分行業散工被拒於強積金計劃之外 相應建議:將家務助理、外籍家務傭工納入保障及檢討行業計劃保障範圍

罪行5.參加公積金的僱員退休金比強積金少 相應建議:規定公積金歸屬權益不可低於強積金水平

罪行6.強積金供款上限未能跟上工資水平 相應建議:提高僱主僱員供款上限至1500元

罪行7.基層僱員收入不足以應付生活 相應建議:提高僱員免供款下限至7225元

罪行8.部分退休人士短時間內花光強積金 相應建議:提供可分期提取歸屬權益的選擇

罪行9.僱員無權選擇強積金受託人 相應建議:盡快實施強積金半自由行

罪行10.家庭主婦、無工作能力及已退休人士沒有退休保障 相應建議:實施全民退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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