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非用印章
民政事務署二級聯絡主任何燕京作供指,據稱是死者陳濤於二○○五年三月作出宣誓的聲明書內,死者將所有遺產交予養子嚴志明,但聲明書內有三處不曾作修改卻有她加簽的地方,她懷疑是有人冒簽。另外,就算申請人不諳書寫,亦應按指示在簽署位置填上「×」,而不得像該份聲明書般使用印章。
海事處一級海事主任何偉恒(譯音)作供指出,紀錄顯示陳於八四年十二月由香港上船,至八五年八月抵達東京,惟陳根本未有呈交途經地方的紀錄,故此,陳在該八個月內有機會經過不同地方。卅八歲被告嚴志明,否認一項宣誓下作假證供及一項使用假文書罪,案件下周續審。
案件編號:DCCC 73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