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婦人入稟高等法院,聲稱其叔仔四年前欲置業卻現金不足,申請按揭又不成功,結果一百五十萬元樓價,不論訂金還是餘款,全數由她支付。之後她一直要求叔仔還款均不得要領,最近叔仔更私自將房子轉給兄長、即婦人丈夫名下。此外,她亦指叔仔在過去數年,曾經向她借款近五十萬元未還。她現要求法庭頒令,要叔仔將房子轉回她名下,以及追討上述近五十萬元貸款。
原告曹慧賢,被告分別為叔仔何劍明(首被告)及原告的丈夫何劍雄(次被告,姓名俱為譯音)。原告在入稟狀稱,首被告○六年看中大埔汀角一個村屋單位,準備買來居住,樓價一百五十萬元。首被告向原告稱,要把在深圳的物業賣掉,才有錢支付一成訂金十五萬元。
原告於是分兩次向首被告借出五萬元及十萬元,以支付細訂及大訂。交易完成前,首被告又聲稱找不到銀行做按揭而向她求助。原告遂再借出一百三十五萬元予對方,首被告當時承諾會按月還款。
此外,原告亦指在○三至○七年間,曾多次借款共四十九萬八千多元予首被告。
原告指首被告無遵守承諾,至今仍分毫未還,原告更發現首被告在本月初,將汀角物業轉名予原告丈夫(即次被告)。她因此採取法律行動,指首被告僅是以她的受託人身份持有物業,要求取回業權並追討上述欠款。
案件編號:HCA 172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