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蘇春就因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行人專用區表演雜技,惹來人群圍觀而遭票控阻街案,東區法院裁判官昨以被告的文化活動自由受到《基本法》保障,而被告對行人造成的有限阻礙亦為現今港人的接受範圍,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更指:「行人專用區應該係進行文化活動嘅地方,係活潑、文明同開朗嘅地方,唔應該只係畀人行嘅」。
五十歲的蘇春就聞判後表現雀躍,更指「我都係帶歡樂畀香港人啫,法官講嘅係我嘅心底話,我專登揀行人專用區,就係因為嗰度係畀好多人欣賞到文化表演嘅地方」。
他又指今次裁決確立推動藝術的自由及空間,影響深遠,更呼籲其他表演藝術者加入街頭表演的行列,長遠希望政府配合建立一條表演街道,目前希望部門之間能夠協調,為街頭表演者作出適當安排。警方發言人則表示尊重法庭裁決。
暫委特委裁判官劉偉聰裁決時指,被告在行人專用區表演,吸引幾十名市民圍觀,確對公眾地方構成阻礙,惟《基本法》三十四條保障港人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而被告的表演屬文化活動,故此他受到《基本法》保障。
劉官又指,控方唯一的街外證人供稱事發時現場擠塞得水洩不通,其他途人無法通過,但現場各警員的證供則顯示,現場雖有數十人在圍觀,人群佔了大部分路面,但行人要通過,仍可繞過人群邊,或是請人讓路,故認為該名街外證人證供誇張失實,故不予接納。
劉官直指,終審庭曾就「阻礙」的定義頒下判詞,指若屬市民可接受的範圍,便不算犯法。他認為,被告當時其實是在與眾同樂,雖然對行人造成阻礙,而「香港唔係倫敦,銅鑼灣亦唔係倫敦嘅Convent Garden(科芬園)」,但以現今市民的物質文化水平,必能容忍因文化表演而造成的不便,故裁定有關的阻礙實在合理範圍內。
事發於今年四月六日下午六時半至九時,被告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對開的行人專用區表演拋樽、「中國搖搖」等雜技,又派氣球給小孩、並與觀眾傾談甚至邀請他們參加表演。
案件編號︰ESS 1966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