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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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非禮女生案教師炒律師

中年小學男教師與所教的十三歲女生疑有曖昧關係,涉嫌在送她回家時三度於大廈後樓梯向她攬錫,被她父親揭發後,又要她向警方改供詞一案,昨日續審時橫生枝節。當輪至辯方律師盤問,問及女事主與其養父的進一步關係時,被告竟在庭上反對自己的代表律師,並再當庭哭泣大叫「我反對……我想保護佢(事主)嘅私隱」,又即時辭退其律師。由於他選擇自行向事主盤問,當中涉及一些技術問題,裁判官將案押後今日續訊。

被告張耀明(四十一歲),被控去年三月卅日至四月二日涉及三項非禮罪和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律師在盤問X時,X承認父母其實是她養父養母,又承認在後樓梯時自動將臉頰伸向被告,而當校方問及她師生間的行為時,她承認為保護被告而將親嘴一事保密。當律師再問「有時放假時,你養父……」被告即語帶哽咽,眼泛淚光大叫阻止「我反對」並表示要保護事主私隱。

自行「上陣」盤問事主

他更隨即要求更換代表他的當值律師,裁判官遂休庭,事件擾攘一番後,當值律師辦事處指被告因未能作出明確指示,故未能提供協助。最後被告要求自行「上陣」盤問事主,但因他要閱覽剛接手的文件,及控方要處理能否讓被告盤問在電視聯網系統作供事主之技術問題,故延至今日處理。

而控方昨日則繼續播放X的會面影帶,她指被告在其中事發的兩日,送她回厚德邨的住所時,分別在廿二樓和卅七樓出電梯再行樓梯,在梯間時被告均有向她攬腰錫臉,第二次更有親嘴;她解釋出數字有玄機,廿二是她的生日日期,被告則是三月七日。

X又指被告曾藉情人節翌日及被告生日翌日,傳電郵給她表明心迹,內容分別是講及情人節二人同遊及送贈玫瑰花,及與她「不知不覺間你與我漸漸由師生關係變成朋友、好朋友、好知己、好情人,甚至女朋友一樣」,又指他常送龜苓膏、蝦片、蛇羹、杏仁餅、相片等小禮物予她;惟X認為兩人只屬師生和朋友關係。

案件編號:KCCC 518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