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遇有遺產爭奪、商業糾紛及離婚撫養權爭議時,多以打官司解決問題,但訴訟往往花大量金錢及時間,有時所得賠償更難以彌補高昂的律師費。司法機構有見及此,明年元旦起實施調解實務指示,大部分民事案件在展開訴訟後,雙方需簽署調解證明書,為拒絕調解提供理據,若法庭認為事主在不合理的情況下仍繼續打官司,即使獲判勝訴亦可能要賠上訟費。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於今年四月展開,其中「實務指示31」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規定大部分民事訴訟在展開程序後,雙方需簽署調解證明書,其律師有責任向事主解釋調解權利及訴訟代價,列明是否願意進行調解及拒絕調解的理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稱,○四年曾有商業糾紛案件花了四年時間審理,勝訴一方獲判一百萬元賠償,但雙方律師費卻高達四百多萬元,根本得不償失。
不合理興訟須付訟費
林文瀚表示,若事主拒絕調解,而法庭認為理據不合理,事主有權繼續打官司,但法庭可能以訟費作為懲罰,即使勝出官司亦可能輸掉訟費。若雙方願意調解,可委任司法機構以外的獨立人士為調解員,透過面談進行和解。
若過程順利,兩、三天可達成協議,並具法律效力。調解員多為律師、建築師等專業人士,收費每小時數百至數千元不等,曾有涉及遺產處理調解個案,費用十萬元以下,雙方攤分。
他稱,法庭會協助沒有聘請律師的民事訴訟個案進行調解,在高等法院內的調解資訊中心將於明年一月四日啟用,提供免費的調解講座及查詢,調解網頁亦會同步啟用,解答市民疑難。家事法庭及建築物管理均曾進行調解試行計劃,成功率分別為八成及四成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