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5導師提供回佣 樂器公司罰款16萬

本地一間樂器公司及其兩名負責人,被指向5名音樂導師提供非法回佣共逾4.4萬元,作為他們轉介學生向其公司購買樂器的報酬,因而被控6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案件昨天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該公司承認所有控罪,而兩名負責人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雖然被告公司聲稱對法律無知才誤觸法網,但裁判官明言量刑須顧及消費者權益,以保障消費者知道每筆款項會否涉及中介收益,故判處被告罰款16萬元。

兩負責人獲不提證供起訴

3名被告依次是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該公司董事兼股東楊樂華(46歲)和該公司銷售總監兼股東鄧沛桓(37歲),楊、鄧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案情指,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間,首被告與音樂導師作出安排,向介紹學生到首被告購買樂器的導師提供回佣,先後有5名導師介紹學生向首被告購買小提琴、中提琴和大提琴等樂器,首被告收取了逾14萬元,並向該5名導師提供共6筆回佣,每筆回佣由逾1,400元至2萬元不等,合共逾4.4萬元。

裁判官:須保障消費者權益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因本案而聲譽受損,導致近年生意經營虧蝕。辯方又呈上10名員工自發聯署的求情信,說明僱主有良心,即使去年面對社會運動的衝擊,亦沒有扣減員工薪金和要求放假。辯方指,首被告因對法律無知才會犯案,而事發後即時作出補救,停止相關經營手法,冀法庭能夠輕判。惟裁判官指出,法庭量刑時不可忽視消費者利益,因消費者須知道每筆款項會否涉及中介收益,才能決定買賣是否恰當、價錢是否能接受等,最終判處被告罰款16萬港元。案件編號:WKCC 41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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