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頒布後,叫停九月的立法會選舉,不但有了更加充分的理由,而且是施行國安法之必須,也是通過施行該法保障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誠實不欺,以及避免立法會的選舉結果被危害國安之人所利用之必須。香港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的立法機關,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行職能的行為,都是干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反對派早已叫囂和至今還在組織奪取下屆立法會議席「35+」之後,就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和港府其他政策出台,令立法會無法履行職能,癱瘓政府施政,其目的和後果正是干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
這些年來,他們在立法會拉布、破壞、攬炒、毀壞公物、衝擊會場的行為,同樣干犯了《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中「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的罪行。事實上,反對派更是把這種行為標榜為「掌握了大殺傷力的憲制武器」,「顛覆」氣燄何等之盛!危害國安何等之大!
由此可見,當局如果不運用《港區國安法》解決這個問題,那麼就不能保障今後選出的立法會不受干犯國安之人的危害。怎麼辦呢?切實而有效的辦法就是叫停九月的立法會選舉,保障有足夠的時間先解決反對派試圖在下屆立法會選舉中奪取立法會之權的問題。凡是過往和時下涉嫌干擾、阻撓、破壞立法會履行職能,攻擊、破壞立法會場所及設施的人都要繩之以法。那些在社會上組織「公民投票計劃」、「雷動計劃」之類行動,妄圖在立法會內「顛覆國家政權」的人,也須受到國安法追究。因為他們往昔和今日的行為是連成一氣,干犯法律的動機和行為是「前世今生」的,犯法惡果是日益嚴重的。
當然,當局也可以用香港已有的法律與國安法結合起來追究他們,務必還今後選舉乃朗朗乾坤、政治安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