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十九歲大專生陳以晉,承認於去年九月十五日在北角的衝突中藏有伸縮棍並用以襲警,但就否認拒捕,昨在東區法院經審訊後亦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案情嚴重,下令將他還押至六月三十日等候其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後判刑。
裁判官裁定全部警方證人均誠實可靠,雖然他們的證供有些微出入,但相信是由於事件在電光火石間發生,各人因視角不同看到不同情況,他們所述的亦與現場片段大致脗合。
相反,裁判官指被告是明知要被捕而頑強抵抗,最後要合三警之力才可將他制服,期間不得不向他施以合法武力以警棍擊打他,認為他血流披臉只因反抗導致,直指他孔武有力,事發時亦神志清醒,其反抗掙扎並非自衞。
至於被告承認的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指無論他是無緣無故或是為了阻礙警方執行職務而犯案,案情都屬嚴重,可幸是涉案督察有全副護甲加頭盔才無受傷,直指若非被告年輕,必然會判處不短的刑期。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承認衝動犯案已有反省,明白暴力無法解決問題,故認罪承擔責任。而家人及師長也讚被告品性善良,樂於助人,關心社會事務。案件編號:ESCC 214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