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擬階段曾列明可退還
鱷魚恤的公司秘書高銘堅曾作供聲稱,他與原告負責人初次會面時,已表示收購股份約需二十億元,所以僅僅三千萬元不足作為訂金。法官不信納高的證供,指上市公司股值屬敏感資料,不信高會在初次會面商談,便向素未謀面的人披露敏感資料。
另外,被告公司指雙方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在草擬階段曾列明訂金可以退還,但正式簽署版本就刪去了此句。法官指出,洽談雙方在草擬文件時所作的增刪,不能作為顯示雙方意願的證據,而刪除條款或有很多原因。相反,備忘錄就列明如雙方交易成功,三千萬元訂金可以扣數,法官認為這可顯示這筆款項是用作買股份,而非不可退還的手續費用。案件編號:HCA 106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