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10月6584宗送院亡或屍體發現 僅27宗需跟進

【本報訊】保安局指今年首十個月本港有六千五百八十四宗「送院時死亡、送院前死亡及屍體發現案」,當中二十七宗為需警方跟進調查的可疑個案;而「自殺、有人上吊及從高處墮下案件」有六百零八宗,當中七宗需跟進調查。警方會調查每宗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個案,並把初步調查報告連同臨床病理學家或法醫科醫生的驗屍報告提交。如死因裁判官認為個案須進一步調查,警方會再展開調查和提交更詳盡的報告。

保安局局長昨回覆立法會議員胡志偉質詢,前年及去年香港毋須作進一步死亡調查的個案分別為九千六百四十宗及九千八百九十三宗。而需進一步調查的個案前年有一千一百二十八宗,去年一千零八十三宗;需進行死因研訊的,前年有一百三十一宗,去年一百六十七宗。前年及去年向死因裁判官呈報的死亡個案當中分別有九百一十六宗,及九百五十五宗經死因裁判官確認為自殺案。

由死因庭裁判個案是否終結

保安局指警方遵從嚴謹的法例及指引,該局引述司法機構的資料,死因裁判官據《死因裁判官條例》進行死亡調查和死因研訊,每宗須予報告的個案均備有警方報告和臨床病理學家或法醫的驗屍報告等,死因裁判官均會予以考慮,包括專家意見、死者病歷、致死經過和警方調查結果。如死因裁判官認為有足夠資料行使《死因裁判官條例》,個案相關情況已清晰,不存可疑之處,便可決定案件終結而不作出提交進一步調查報告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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