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矛盾懶管電動滑板車奪命

將軍澳一名男子於上月踏電動滑板車出意外,搶救四天後最終不治,警方昨日呼籲市民,若有相關資料需向警方提供。電動車輛危機四起,不時發生意外成「道路炸彈」,目前本港雖可買賣相關車輛,但在公眾地方使用即屬違法,相關法例顯得矛盾,令人無所適從。有專家及市民均認為,政府一邊拒絕為相關車輛發牌,一邊容許市面售賣,不諳法例的市民或會誤墮法網,促請政府要加強監管及宣傳。

一名姓黃(卅五歲)男子於上月廿六日,在將軍澳踏乘電動滑板車,途至蓬萊徑與康城路之間的一段單車徑時,撼向前行的單車,他倒地重創,留醫四日後不治,案件由東九龍總區交通部特別調查隊跟進,警方昨日呼籲目擊者及有資料提供的市民,需與警方聯絡。

無開動電源在街道行駛亦違法

根據香港法例三百七十四章《道路交通條例》對「汽車」的定義,所有由機械推動的車輛,包括電動單輪車、電動滑行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等俱屬汽車,依照法例均須領牌,但市民在市面購買得到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不符合法例上的安全標準,故不會獲准發牌,倘市民在單車徑、馬路、道路及行人路上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會觸犯法例。

現時街道上經常有人踏着電動車輛疾馳而過,更不時發生意外造成傷亡,惟一直未有法例規管買賣,故有專家及市民均認為,相關法例令人無所適從。其中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指,本港人多路窄,電動車輛時速可達二、三十公里,在現時規管方法及配套未完善情況下,不適宜在公眾地方行駛。即使用家在道路上無開動電源,只靠腳撐地前進,由於電動車輛具備電池及摩打,故亦屬違法,至於在私人地方使用電動滑板車則無問題。他質疑,現時政府容許買賣電動車輛,又未有足夠宣傳,如果店方售賣時未作提醒,不熟悉法例的市民可能誤墮法網,認為政府應加強把關。

法例無所適從 市民促立法指引

市民黃太表示,政府容許人購買電動車,但無指引供市民可以在何處使用,導致不少使用者隨意「亂踩」,相關車輛速度快,每逢假期特別多人使用,故她每次帶女兒到公園遊玩時會小心留意,以免發生危險。市民楊小姐及連小姐亦稱,不時看到有人玩電動車輛,雖然看到車速快也會擔心易有意外,但不知道原來並不合法,認為政府法例矛盾,宜進一步作出指引,或者規劃場地供該類玩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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