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須再賠孫志達800萬訟費

【本報綜合報道】香港商人孫志達在向美國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追討澳門賭牌中介費一案中,早前獲判勝訴,金沙須向孫志達賠償一億零一百六十萬美元(約七億九千二百萬港元)。內華達州克拉克縣地方法院周三裁定,金沙須再向孫志達賠償訴訟費一百零三萬美元(八百零三萬港元)。

法官貝爾判孫志達周三裁定獲賠一百零三萬美元訴訟費,較孫提出的少一成。金沙曾要求將訴訟費賠償金額降至孫要求的一成。今次獲判賠償的訴訟費,包括孫於庭上以電腦圖像和文字形式展示證據的費用,及聘請技術人員操作電子證供的費用。貝爾稱以高科技方式表證是現今司法制度的趨勢。

電子表證 金沙不服

孫的律師佩爾松歡迎判決,指將電子文件及視像證供提堂,較傳統方式省時。但金沙代表律師皮克不服判決,指數百年來陪審團根據紙上證供作出判決,孫在庭上的表證方法只是「電腦表演」,費用不符合內華達州法律列明「合理和必須」的標準。但部分孫提出的訴訟費不獲賠償,包括他出庭應訊期間的旅遊及酒店費、審訊期間的影印及快遞費用、聘請州外律師的費用及其他雜項。

拉斯維加斯法院早前裁定,孫志達○一年安排金沙集團主席艾德森與中國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及北京市長劉淇會面,促成金沙獲澳門政府發賭牌,但未獲金沙支付中介費,金沙須向孫賠償連同利息合共約七億九千二百萬港元。金沙集團表示會就中介費一案上訴至內華達州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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