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港府止暴制亂 宜應多法齊用

於上星期,特區政府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旨在禁止任何人身處在合法或非法的集會或示威遊行期間,使用蒙面物品隱藏身份。此舉將有助警方在衝突期間辨認違法暴力者,期望最終能夠達到止暴制亂的功效。

雖然違法暴力事件在該規例出台後未有完全停止,亦有人在公眾集會中仍然遮蔽容貌,但警方執法的信心能夠相應提高,有助他們驅散或區分一般群眾。在剛過去的長周末,有人以反對訂立禁蒙面法為由,號召群眾上街集結,亦演變成多宗惡意破壞及暴力事件。反對派更扭曲事實,不譴責暴力違法者,反指禁蒙面法令暴力事件進一步升級。

我想指出的是,違法暴力示威者近月上街的理由千奇百怪,有些顯然是極不合理。從一開始的到某地點「野餐」,到後期的甚麼「測試機場交通承受力」,又或推倒「侵犯私隱」的智慧燈柱,諸如此類的理由,其目的都是為暴力破壞行為製造前奏,並非是單純的表達意見或訴求。每次我們見到的,均是有預謀的堵路、無止境的衝擊、瘋狂式的縱火,甚至是毆打持不同立場的人士。直至近日,反對訂立禁蒙面法亦成為他們的藉口,但其實即使沒有相關法例的出台,他們也會以其他理由非法集結搗亂。

去年超強颱風山竹襲港,反對派曾責難行政長官為何不引用《緊急法》讓市民可以停工。當日基於一場短暫的風暴,反對派認為當局可援引《緊急法》訂立臨時公眾假期。今天,當面對回歸以來最嚴重的動亂,反對派卻指摘行政長官「有違憲之嫌」,究竟他們是在自欺欺人,還是存心包庇暴徒?

煽動者參與者都犯法

事實上,只憑《禁止蒙面規例》或許不能完全止暴制亂,當局在社會嚴峻的時刻,實應利用現有法律框架多管齊下。現時,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中包含煽動罪,若然當局援引該條例,相信能夠阻止部分人煽動他人參與暴力或非法蒙面示威集會,以及遏制煽動他人以暴力手段推翻特區政府管治的行為。我們要知道,暴亂中的煽動者與參與者同樣是犯法,不要以為慫恿他人奔向前線,是與刑責扯不上關係。只要是犯法,總有一天也會受到適當的制裁。

雖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賦予香港市民言論自由,但表達意見及集會的權利不是無所限制,必須以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及不損害他人基本權利自由作為前提。今天,交通停駛、商店關門、設施破壞,不少普通市民皆生活在暴徒的陰影之下,難以獲得免於恐懼的自由。誰還敢說現在尚未超出言論自由應有的底線?

最令人痛心的是,電視浮現被捕人士的畫面,當中不乏稚氣的中學生、小學生,年紀小小卻犯下罪行。蒙面的確令不少學子及青少年大為「壯膽」,誤以為可以成為暴徒的一分子,能夠做出與成年人相當的行為,卻免於刑責。也許,禁蒙面法真正的效果,是讓社會看清我們的孩子,在其誤入歧途前能夠攙扶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