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中新金財務有限公司,兩名首被告依次是殷劍波和紀曉波。入稟狀指稱,原告於去年三月廿二日與首被告訂立貸款協議,借款二億元給首被告,首被告要在借錢後的六個月內還清欠款,並要在借錢後三個月起支付利息。次被告於同一日與原告簽訂擔保協議,成為首被告的貸款擔保人。
入稟狀續指,原告在去年三月廿六日借了二億元給首被告,但直至去年九月廿六還款日到期,首被告都沒有還款,而首被告僅在去年十一月還了二千萬元給原告。直至今年三月八日,首被告再跟原告簽訂承諾書,承諾會在三月廿五日還款,但首被告至今無再還款。截至入稟時,首被告尚欠的本金加利息達一億九千六百萬元。
案件編號:HCA 142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