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於一五年二讀俗稱「網絡廿三條」的《二○一四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警方在金鐘海富中心截查當時為香港公開大學男生的關迦(日義),並檢獲「煙霧餅」,關被判管有爆炸品罪成,入獄三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關的代表律師昨上訴時指,他管有的煙霧餅只有煙火效果,不能爆炸,故應撤銷定罪,法官押後判決。
律政司回應稱,本港於一九五六年通過《危險品條例》時已界定何為「爆炸品」,當中包括任何為藉爆炸產生實際效果或為產生煙火效果物質,而該定義同樣適用於管有爆炸品罪。
律政司續指,上訴人關迦(日義)於被捕前曾在立會大樓範圍遊蕩,又帶同十六個煙霧餅、口罩、手套和打火機等,形迹可疑,如關當日在點燃煙霧餅,更有可能引發人踩人。法庭在解釋何為「爆炸品」時應考慮立法的目的,把管有爆炸品罪納入刑事罪,就是要預防爆炸案發生,故「爆炸品」涵蓋範圍應盡量大。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至七月十五日宣讀判決,但如判關上訴得直,可頒發書面判決,或另定日期判決,到時會通知雙方。關准以一萬元保釋等候上訴結果。
案件編號:HCMA 24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