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勞工處無裁決權 工友追討身心俱疲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如無相反證據,須當作亦是因工遭遇意外。然而,有關條例並無賦予勞工處法定裁斷相反證據和工傷爭議的權力。一旦僱主否認工傷或提出質疑,僱員須入稟法院提出訴訟,由法庭裁決是否工傷以及賠償問題。有團體指追討過程漫長,令受傷僱員飽受經濟和精神壓力。

英日台設專責部門評定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早年比較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工傷補償制度,發現台灣、日本和英國均設有專責行政機構評定及上級機構覆核工傷事實及賠償爭議,又設有不同身體部位的損傷評估,若勞資雙方對結果提出爭議,最後才向法院提出訴訟。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政策研究幹事羅佩珊指,三地有政府部門於第一階段裁定工傷事實,為勞資雙方作緩衝,如果僱主信服工傷事實便可避免對簿公堂。另外,台灣設有中央勞工保險制度,由政府成立及管理保險基金,由工傷預防、賠償及復康一條龍保障僱員,較少出現像香港保險公司質疑工傷及賠償金額的事件。她建議政府修例,增加勞工處審定工傷事實的權力,另外加強檢控於質疑工傷事實期間停止發放五分之四工傷病假錢的僱主。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