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一四年六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包括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及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等十三名男女,於一五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他們原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上訴庭去年八月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改判他們監禁八至十三個月,他們在獄中服刑一百至一百三十四日後,獲准保釋進行終審上訴。終審法院昨審理他們的減刑上訴時,指這宗案件明顯涉及暴力,但判他們上訴得直,把監禁刑期改為他們各人已在獄中服刑的時間,他們即時刑滿獲釋,不用他們重返監獄服刑。
十三名上訴人分別為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和陳白山。其中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去年八月被上訴庭判監後,到去年十一月才獲准保釋等候終審上訴,在獄中服刑一百日,按昨日的終審判決,他被判監一百日,其監禁刑期已超過三個月,他未來五年將被禁止參加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
上訴方昨指,上訴庭於去年就雙學三子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一案,為非法集結罪訂立新量刑指引,但該新指引不應追溯到一四年發生的本案,而且林朗彥和朱偉聰兩人於犯案時未滿廿一歲,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法庭判刑時需先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則指,本案明顯牽涉暴力,立法會事後耗費四十萬元維修,案中有示威者用竹枝嘗試撬開立會大門,有受傷保安員需放近三個月病假,即使示威者並非預謀使用暴力,但本案着實牽涉了暴力。
上訴方承認本案涉及暴力,但指暴力有程度之分,上訴庭也不應對暴力元素賦予過分比重。此外,本案示威者原先只是參與和平合法的集會,到中途才衍生出暴力行為,判處社會服務令足已反映案情嚴重性,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已考慮所有因素及判刑選擇才作出判刑,並無犯下原則性錯誤。
律政司回應指,判各上訴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選擇,即使沒有上訴庭訂立的新量刑指引,本案亦有加刑因素。不過,馬道立引用另一宗衝擊立法會的案例,指該案被告人戴志誠的量刑起點也只是監禁六個月,質疑上訴庭以十五個月為本案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律政司認為本案發生正值立法會開會期間,案情比戴志誠一案更嚴重,但本案的量刑也有商榷餘地。
黃浩銘表示,他對終院判決感到高興,但他不認同馬道立對本案牽涉暴力的看法,因案中示威者當時只想闖入立法會跟議員對話,並無傷害他人的意圖。他又指自己由原審至今都願為抗爭承擔責任,沒有乞求憐憫或後悔。
案件編號:FACC 3-1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