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觀塘工廈內兩個單位的業主,簽署租約把該兩單位出租,約半年後業主被法庭下令清盤,引發租客和單位承按人東亞銀行之間的訴訟。租客認為由李國寶出任主席的東亞銀行無權收回單位,昨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租約對單位承按人東亞銀行是有約束力,並要求法庭宣布東亞在租約屆滿前,都不能要求租客把單位交吉。
原告啟越國際有限公司,被告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於去年三月底與業主金昌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租約,租用觀塘成業街十六號怡生工業中心兩個單位,而東亞銀行則是該兩個單位的承按人,故租約對原告和東亞銀行是有效的,具有約束力;惟入稟狀未有披露租約期限和其他詳情。
資料顯示,金昌實業有限公司於一二年十月以二千二百八十二萬元買入怡生工業中心十一樓全層,並於一三年一月把該層抵押給東亞銀行,包括涉案兩個單位,金昌實業於去年被星展銀行申請清盤,高院於去年十月接納該申請,下令金昌實業清盤。
案件編號:HCA 72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