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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立會通過修訂示威集會法

【本報訊】澳門立法會通過一般性修訂集會示威法,更改舉行遊行集會遞交書面預告的行政機構,由現時向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遞交,改為治安警察局局長。審議期間,議員吳國昌認為修法應公開諮詢,又指修法應以行使集會權和示威權更方便的角度去改進法律,認為遊行示威前改為先告治安警,會予人是政府想從嚴處理和加強管束。

但議員宋碧琪認為修法只是理順架構,集中一個部門管理更便利;另一議員李靜儀也指只是改動預告的行政部門,是行政上的調動,不是限制市民集會示威的權利。最終修訂獲廿七票贊成、三票反對,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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