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明天起將執行為期一個月、針對司機「不專注駕駛」的全港性執法行動,將從不小心駕駛,即駕駛時跟車太貼或無專注駕駛、超速、違反交通燈號指示、酒後或藥後駕駛,以及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電子產品等幾方面,對違例司機作出檢控,大有整頓香港每況愈下的駕駛者態度之勢。不過,類似的嚴打行動去年一樣有,但大埔九巴車禍、護B媽遭撞斷雙腳、小巴落斜撞阿婆、單車男遭攔腰撞飛等還不是接連發生,說明類似行動形同虛設,實質效果有限。
事實上,警方將今次行動定名為「亮景行動」,也夠諷刺!與其說是針對司機,倒不如說是做做樣子的例行公事,事關像這樣打鑼打鼓事先張揚的執法行動,再蠢的司機也懂得當警方的聚光燈照到身上,身在「亮景」時就暫時收斂,虛應配合;等到行動過後,聚光燈收起,離開「亮景」了,才回復高速掟彎、衝燈越線、視途人人命如草芥的駕駛態度,看看誰不好彩被撞到彈飛九丈遠。
有法官審理一宗無業男於停牌期間駕駛車輛衝路障亡命飆車案件時,直指被告就像駕駛殺人機器在路上馳騁。沒錯,愈來愈多駕駛態度惡劣的司機,駕着「殺人機器」穿街過巷威脅市民安全,因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目前最高刑罰只是監禁十年,比起謀殺或誤殺的終身監禁都要低,若不提高罰則增加阻嚇力,「路上行人欲斷魂」的慘況只會繼續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