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一名女僱主申請菲傭來港工作,惟數月後將菲傭「過戶」予一名內地女子,菲傭更被帶返內地工作,該名女僱主及僱傭中介公司男負責人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昨日分別被判刑,其中女僱主被判處監禁六個月,緩刑兩年;而僱傭中介公司男負責人則被判監禁六個月,即時入獄。今次是首次有外傭被帶返內地工作後,僱主及僱傭中介公司負責人被定罪及被判刑的個案。
案情透露,警方於一五年十月接獲入境處轉介,指一名四十四歲菲籍女家庭傭工懷疑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被帶往內地工作。
入境處資料顯示,該名菲傭的合約僱主為本地女子王新穎(四十六歲),報稱任職保險從業員,家住紅磡,育有一對子女,王透過一間僱傭中介公司與該名菲傭簽訂合約。至一五年六月,涉事菲傭抵港,於八月至九月底被安排在合約填報的地址以外的地點,為非合約僱主的人士工作。據悉,她被一名姓黃的內地女子(卅五歲)帶返溫州一個住宅單位做家傭工作。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經深入調查後,於同年十二月拘捕王新穎,並於一六年二月拘捕僱傭中介公司男負責人陳振貴(六十六歲)。警方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於今年三月控告兩名被告一項「串謀詐騙」罪,二人本月十四日被裁定罪成。王昨日被判處監禁六個月,緩刑兩年;而陳振貴則被判處監禁六個月,即時入獄。
警方指,在案件調查及審訊期間,一直向該名外籍傭工提供適切的支援,警方非常重視懷疑涉及剝削外籍傭工的案件,除了專業地調查及檢控同類案件外,會繼續採取多方合作的方法,聯同其他政府部門及機構,透過預防、執法、檢控和支援受害人的策略,以打擊有關的違法活動。
香港僱傭公會主席伍斯傑表示,僱主可帶同外傭到內地甚至外國旅遊,但期間外傭絕不可工作,否則便屬違法,認為今次判刑有阻嚇作用,冀相關部門加強宣傳,提醒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案件編號:KCCC 76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