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違商品例定罪 周東山上訴候判

【本報訊】勞工處前助理處長周東山(七十二歲)退休後開設語言中心,他被指在二○一三年底時,明知中心勢因欠租未必可以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仍收取兩名學生家長共八千九百元學費,事後被法庭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判監十四日緩刑一年。周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昨於高院審理,法官聆聽控辯陳詞後,押後判決。

在昨日的上訴聆訊中,法官主動提出,似乎原審裁判官裁決時無考慮到《商品說明條例》有關免責辯護的規定,即控方需證明被告並無盡一切可行防範措施避免干犯控罪,一度考慮是否要將案發還重審。

控方回應時指,原審裁決的確無考慮有關免責辯護規定,不過相關元素控方已在原審時列出,本上訴可視為重審案件,故毋須發還重審,法官可以自行考慮證供。

案件編號:HCMA 48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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