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釋法對法院具約束力

上訴庭以極快速度審結游梁上訴案,頒下詳盡判詞,在法律界引起高度關注,以議論紛紛來形容頗為貼切。游梁二人敗訴,須付政府天價訟費,倘若不服輸要上訴至終審庭,有可能要先繳付七位數字的按金。以目前的訴訟處境看,上訴的勝算極微。

人大釋法明顯對本港法院產生巨大影響力。事實上,上訴庭在判詞中多次引用釋法內容,更明確指出釋法已成為本港法律的一部分,對法院具有約束力。

釋法要發揮遏制港獨的作用,在上訴庭的審判過程中得以證實,與原審法官的說法有所不同,毋庸置疑。難怪有論者指出,上訴庭的判決等同無條件擁抱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公民黨的余若薇直言,釋法等同確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本港法例任意修改和補充。

即使游梁成功上訴至終審庭,人大釋法的權威性亦難以排除。正如上訴庭的判詞中指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法院引用有關條款時應以人大釋法內容為準,故上訴庭必須跟隨。倘若此論點具堅實法理基礎,則可以預見終審庭亦不可能推翻之。換言之,游梁之敗訴命運難有改變機會。

有趣的是,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就人大釋法有修法之嫌的論點作出反駁時,提出三大問題,包括有何證據證明是變相修法、香港法院有沒有權做此裁決以及法院有沒有追溯權。這些涉及法律體系不同以至憲制性權力的問題,或最終要由終審庭作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