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因在立法會宣誓時「宣獨」,早前被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宣誓無效及取消議員資格,兩人其後提出上訴,經過一日半聆訊後昨日審結,上訴庭預計在下周二或周三宣判,並安排在判決翌日聽取終審上訴許可申請。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昨於庭上指出,釋法已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與終審法院判決同樣具約束力,法院必須跟隨。游梁在庭外指,案件上訴至終院已是必然,會在裁決後申請頒令暫緩執行補選及向立法會償還薪津,直至有終審裁決為止,似已預示今次上訴會被駁回。
上訴庭前日已聽完游梁代表律師的上訴理據,昨日主要聽取代表特首及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游梁宣誓時的言行被諷「小學雞」,余若海在談及人大釋法約束力時借題發揮,將釋法比喻為校長指令,強調校長已說了話,老師(香港法院)便要跟校長,游梁拒絕宣誓便要承擔後果,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張舉能亦明言,釋法已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與終院具約束力的判決無分別,法院需要跟隨,法院甚至不用看本地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只須看今次釋法。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亦說,今次釋法指議員拒絕宣誓即喪失議員資格,事件涉及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法院有權干預。另一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更表示,對余若海不引用人大釋法來開始自己的陳詞感到奇怪。余答稱,他是受普通法體系訓練的大律師,若他是內地律師,其陳詞將會縮短。
對於釋法的追溯力問題,余若海強調釋法具追溯力,但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提及今次釋法有追溯力。林文瀚反駁指,潘熙引述的案例,沒有一宗提及釋法沒有追溯力,反而表明釋法可追溯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對於游梁一方指,只有作為監誓人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有權裁決某位議員拒絕宣誓,法院不應亦無權干預立法會內部運作;余若海反駁指,宣誓事件肯定涉及憲制爭議,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指的依法宣誓,包含《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該條例不但涉及立法會議員的宣誓,還包括港府主要官員和法官的宣誓,而為法官監誓的是特首,若說特首對法官是否拒絕宣誓有最終決定權,是將行政職能和司法職能混為一談,有最終決定權應是法院。
余續稱,立法會通過的《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明文賦予法院有權宣布議員已喪失以該身份行事的資格,顯示立法會也把決定權交給法院;而在法理上,游梁於十月十二日拒絕宣誓後,立會主席給予他們多一次機會再宣誓,只會製造更多問題。張舉能隨即指:「即使他們扮嘢再宣誓,但也太遲了。」
案件編號:CACV 224-22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