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須覆核 公眾可引例申褫奪議席

【本報訊】宣誓風波爆發後,有多名市民先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多達三十名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對象由本土自決派、泛民主派,以至建制派議員都有,理據包括在法定誓詞「加料」、引用示威道具、讀漏字、讀錯字、曾經或仍然持有外國護照,以至發音咬字不夠正宗等。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昨於庭上指出,其實公眾可直接引用《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向法院申請褫奪某位議員的資格,而毋須申請程序較為繁複的司法覆核。

不用申許可 時限長一倍

《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訂明,選民和律政司司長可要求法院,宣布某位立法會議員已喪失以該身份行事的資格。張舉能解釋,司法覆核與該法律程序不同,司法覆核時限為三個月及要申請許可,應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才提出;引用第七十三條的時限則有六個月,而且不用申請許可,但要繳交兩萬元保證金。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表示,法院日後將會按這個原則,去衡量是否受理有關司法覆核。

除了已去到上訴階段的游梁案,高院原訟庭早前已批准受理針對自決派議員劉小麗資格的司法覆核。其餘多宗涉及另外廿多名議員的覆核案件,現時仍在入稟階段,未獲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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