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語廣播:有規範總好過沒規範

經過九年時間諮詢和多次修改的《二○一四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今天便會再上立法會恢復二讀,是否可以通過,令人關注。香港一向是尊重知識產權的城市,早有版權條例,以保障版權持有者的權利,所以電台播歌或報章刊登外求的照片,都要付版權費。當互聯網開始出現後,網絡世界愈來愈大,且功能愈來愈多,傳播速度和範圍又快又廣,令到原有的「版權條例」已經不勝負荷,以致在網絡上出現的「灰色地帶」不斷擴大,侵權行為日益嚴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形同虛設。因此,修訂版權條例,特別是對網絡版權問題加以規範,實在很有必要。

有網民反對此項修訂草案,主要是擔心在網上搞「二次創作」會否受新例的纏擾。這個擔心不無道理,所以廠商會早於二○一一年的修訂草案諮詢時,便已提出意見,強調新的版權條例,必須以不會壓抑創新活動和創意產業的發展為原則。

今次政府推出的草案,顯然已顧及到大眾的憂慮,清楚列明對於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以及評論時事和引用等,可提供刑事及民事豁免。換言之,網上的「二次創作」,若非涉及商業利益,毋須擔心會誤墮法網。正如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所言,只要理性地看清楚新草案內容,根本是比現行的版權條例寬鬆得多。

任何事物均沒百分之百完美,新草案當然不例外,但那是九年來社會多番討論所得的成果,代表了平衡當前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是值得支持的,可以先行落實,容後再作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