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警逼性交毅進生囚40月

廿二歲毅進男生相約十七歲援交少女作性交易,卻存心走數「食霸王餐」,兩人上房後他講價不遂,即拿出一個在警察活動中所得的警徽紀念品,冒警威嚇迫使女方免費與他性交。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一項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性交罪,昨日被判入獄三年四個月。法官判刑時特別強調,不同意辯方求情所指,本案僅是由肉金糾紛引起的「經濟犯罪」,相反嚴斥被告所犯的罪行與強姦無異。

被告劉嘉誠並無案底,與父母及一兄兩妹同住。他未有完成中七課程轉而修讀毅進課程,惟在本案被捕後輟學,獲保釋期間曾任售貨員,但已因準備入獄而自行辭職。法官指被告在上房後恐嚇女事主,令她處於無助境地;且在性交時事主邊哭邊叫痛,要求被告停止但不果,故案情嚴重。縱使被告現時聲稱願交回一千五百元肉金及賠償房租,亦不能成為求情因素。

未帶肉金 約17歲事主開房

案情指被告在去年四月八日透過MSN邀約從事援交的十七歲女事主X,往太子水渠道的時鐘酒店開房,肉金一千五百元。惟被告只帶三百元赴約,入房後X要求先付錢,被告反建議X先收一百元及收取他值五百元的手機,完事後他才付尾數,X不同意欲離開。此時被告拿出一個警徽,冒認是放蛇警察,威嚇她要性交否則會叫同袍拘捕她,結果X遂替被告口交和性交,X無錢收之餘更要支付房租。

辯方求情指屬「經濟犯罪」

X就此事翌日跟社工見面後,同日下午報警。警方數日後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他表示該枚警徽是他兄長參加警察活動後獲贈的紀念品,他帶在身上原擬拿給女友觀賞。他又指事發時擬在X再就肉金議價,但因X態度差,才拿出警徽威嚇X。

辯方早前求情時強調X是性工作者,原本準備和被告性交,故本案只是因酬金問題衍生出來的「經濟犯罪」,但法官認為被告的作為與強姦無異,更與「經濟犯罪」有天壤之別。

案件編號: HCCC 26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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