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利必有一弊,網絡無遠弗屆,一方面有助資訊流通,為網民提供自由發表言論的平台,另一方面亦為不法之徒提供方便,成為散播謠言的空間。尤其是香港,由於當局監管不足,法律漏洞百出,網絡世界亂象叢生,儼然成為誹謗的溫床。
根據現行法例,在未有確實證據之下發表虛假訊息而傷害他人名譽,隨時構成誹謗罪。而就誹謗行為來說,無論是網上或網下,均需負相同責任,網上誹謗與登報誹謗分別並不大,同屬永久性的誹謗。然而,現行法例根本無法規管網上誹謗言論,受害者只能要求網站逐個刪除貼文,若要展開民事追討,必須自行向法庭入稟,要求網絡供應商交出涉嫌誹謗者的上網紀錄,再根據相關資料提出起訴,不但費時失事,還要支付高昂訟費,令不少受害者望而卻步。
更何況,大部分網站不設實名制,受害者難以蒐集證據,而提供平台的網站只須以「不知情的情況下散發」為抗辯理由,便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正因為追究困難,追討無門,變相助長網絡誹謗行為,甚至發展成有目的、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專業打手利用網上討論區等社交平台,肆意發放毫無根據的惡意訊息,中傷他人,情況愈來愈猖獗。
事實上,面對網絡誹謗,受害者往往無可奈何,只能挨家挨戶央求網站刪除誹謗言論,相反,網站卻毋須為張貼這些誹謗言論負上法律責任。最荒謬的是,有的網站甚至藉誹謗言論吸引網民,增加人氣,牟取利益。惡有善報,善有惡報,法律不是用來維護正義,懲惡揚善,反而成為保護誹謗行為的工具,可謂咄咄怪事。
多年來,社會各界不斷促請當局修訂法例,加強規管,嚴厲執法,無奈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港府始終沒有實際動作,坐視問題不斷惡化而無動於衷。
撥亂反正,事在人為,只要當局有決心,打擊網絡誹謗並非難事。正如有人指出,既然網上或網下誹謗性質相近、責任相同,只要執法者主動出擊,同樣可以展開追討及檢控程序。警方經常以蒐證困難為由推搪,無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做事」的官僚心態作祟。打擊網絡誹謗,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君不見德國、韓國、新加坡等地皆已訂立專門法例,將網絡誹謗列為刑事罪行;即使最注重言論自由的美國,對網絡誹謗亦是嚴懲不貸,迄今已訂立逾百條相關法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港府對打擊網絡誹謗一籌莫展,為何不好好參考外國的做法?
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不管在現實世界還是虛擬網絡,維護正義,保障市民權益,都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絕對不能袖手旁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