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應尊重合約精神

有電力公司於去年底宣布,把由今年元旦開始的電費加幅減少至百分之四點九,比原先提出的百分之九點二增幅少近半,也低於早前所宣布調整增幅的百分之七點四。而政府在電力公司公布新收費計劃後,表示電力公司已回應市民對加電費的質疑。個多月來,輿論多有指摘兩間電力公司輕視企業的社會責任,議員在議會內批評,政府官員亦在傳媒前和社交網站中要求電力公司回應市民訴求,彷彿大家都站在市民一方,同聲同氣。

不過,在指摘聲中,亦有人持另類意見,就是輿論不應一面倒指罵電力公司加電費,而容許政府和立法會開脫責任。始終電力公司計劃加電費是依照跟政府簽訂的合約而行,條款清晰,並非瞞騙,更得立法會於○八年通過。在控訴私營企業執行合約範圍內的決定時,是否更要歸咎現在跟市民同聲同氣的政府、議會,當年分別在商討及通過合約時,未能保障公眾利益,亦估計不到加電費會衍生出政治問題?

事到如今,有言應該尊重合約精神,容許加價。當然,這個決定實在沉重,但從大處着眼,合約精神是香港經年累月所培養的核心價值;香港得以發展成為商業都會,皆因政府和商界均依照合約,按雙方講妥的條件、責任行事。香港又以法治為依歸,履行、尊重合約,正是法治的根本。大體而言,當我們發現在公平情況下簽訂的合約,有不利公眾的地方時,應先予以尊重並履行,然後找出錯處,作為制訂新合約的借鑑,如此方為國際都會的風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