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例》屬本港最長及最複雜的條例之一,距上次大規模檢討及修訂已三十年。修例原意是要令法例更加與時並進,政府由○六年啟動重寫《公司條例》程序,多項修訂條文惹來社會爭議,其中限制查冊公司資料的修訂最受矚目,後政府擱置有關修訂。
一二年七月,立法會通過《公司條例》的主體法例,但跟隨的還有多項附例需經立法會審議通過,當中《公司(住址及身份識別號碼)規例》卻引起社會各界極大反彈。規例列明公司註冊處董事登記資料,其身份識別號碼及住址不再「完全」公開,只有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的人士,才因履行職務而獲得資料。董事日後只需向外披露通訊地址,身份識別號碼亦只披露字母加三個數字。
上述附例條文曝光,接連遭社會各界反對,不但遭新聞組織批評修訂阻礙採訪自由,窒礙傳媒進行偵查報道;中小企亦憂慮無法核實擬合作夥伴的身份;勞工界亦擔心無法找到「走佬僱主」追討欠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終以意見分歧為由,於一三年三月宣布擱置實施有關限制董事查冊的條文,以換取立法會支持其他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