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曰,一法立,一弊生。新《公司條例》本月三日正式實施,當局修訂法例的原意是要與時並進,便利營商,然而結果卻是弄巧成拙,新條例被指擾民添亂,進一步惡化營商環境。
最令人質疑的是,新《公司條例》規定所有公司須在業務及通訊文件列明公司註冊名稱,即使送貨單、收據、傳真、電子郵件等瑣碎事項亦不例外,而且要在店內展示公司註冊名稱。對此,商界人士怨聲載道,紛紛批評惡法嚴重擾民。眾所周知,商業機構基於業務運作的需要,旗下往往擁有多間聯營或附屬公司,以飲食業為例,每間分店都可能由不同的註冊公司持有,為了配合新例規定,商戶既要重新印製信封信紙等文件,又要分門別類處理帳目,增添大量不必要的行政開支,即使是發出電郵的小事,亦要提醒員工加上相關的註冊公司名稱,否則隨時惹上官非,簡直不勝其煩。
舊《公司條例》沿用多年,距離上次大規模檢討及修訂已有三十年之久,今次修訂本是應有之義,無可厚非。問題是,任何法例都不能脫離社會現實,尤其是修訂《公司條例》,當以便利營商為主要考慮,所以,必須充分吸納商界人士的意見,不應由政府官僚獨斷獨行。可惜事實恰恰相反,儘管新條例經過多年諮詢及反覆修改,結果依然問題多多,漏洞百出,證明當局根本沒有尊重商界意見。
黃台之瓜,何堪再摘,香港營商環境不斷惡化,整體競爭力每況愈下,主要原因便是官僚程序繁複。正如世界銀行報告指出,無論是創業、結業、物業登記,還是保護投資者、跨境貿易等便利度方面,香港均遠遠落後於新加坡,令投資者付出大量額外的時間與費用。在這種情況下,當局沒有檢討不合理的制度,簡化行政程序,為商戶拆牆鬆綁,反而進一步增加繁文縟節,為商界添煩添亂,這不是倒行逆施嗎?
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香港是商業城市,港府的職責是為營商提供便利的環境,尤其是在簡化行政、利民便民已成全球大趨勢的今日,港府偏偏背道而馳,不是為了便利營商,而是為了方便自己,簡直令人莫名其妙。
尤有甚者,由於當局宣傳不足,不少商戶對新例一無所知。針對新例要求公司在經營地點展示註冊名稱,本報記者走訪旺角多家商舖,發現超過九成店主不知此項規定,至於哪些文件需要加上公司名稱,當局的執法力度有多大,同樣沒人說得清。正如法律界人士批評,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通訊文件包羅萬有,當局沒有明確列出包含範圍,也沒有為公眾提供清晰指引,令商戶無所適從,一不小心,隨時誤墮法網。
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從一條漏洞百出的《公司條例》,可以看到港府官員閉門造車,剛愎自用,此等官僚歪風一日不改,勢必拖累經濟、民生等各項政策,受損的又豈止營商環境與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