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例就通訊文件的定義,即為公司業務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包括書面、電子或任何其他形式。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分析指,交易文件須展示公司名稱與原有法例相同,即合約、單據等正式文件;但通訊文件定義卻非常廣泛。「除咗電子郵件、傳真文件,又可以係卡片,或者廣告都算係正式刊物,甚至連以公司名義用手機通訊軟件溝通,都算係通訊文件。」
他解釋,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通訊文件包羅萬有,市民未必能自行完全理解,所以必須提供清晰指引予市民參考。他相信,執法初期或會產生混亂,可能要在出現案例後經法官加以解釋條文,市民才可清楚條文的底線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