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上月裁定,圍標競投並不犯法。一錘定音下,十七名競投大埔墟街巿熟食檔檔主的串謀詐騙罪名全部不成立。終院昨補頒書面判詞,除重申圍標不屬刑事罪外,更直指律政司撰寫的控罪書有漏洞,指出按照控罪書所用字眼,「無論怎樣舒展想像力,都不能說食環署有被詐騙」。
本案十七名與訟人,被指在○四年六至七月競投檔位前,預先協定每個檔位只由一人出價,令食環署受騙以底價租出檔位。同案尚有兩名被告,一人在等候上訴期間去世,另一人則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並無申請上訴。有關熟食檔檔主○八年在裁判法院初審罪成,至去年獲高院上訴庭裁定撤銷定罪。律政司上月再向終審法院上訴,要求恢復眾檔主定罪,結果即時被終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終院昨以書面解釋有關判決的原因。
終院非常任法官列顯倫及梅師賢爵士,昨日分別在判詞指出,原審裁判官及上訴庭均無留意到針對與訟人的控罪其實大有問題。有關控罪指稱,與訟人圍標,令拍賣檔位的食環署「誤以為」每個檔位只有一人競投。問題是事實上的確是每個檔位只有一人競投,因此無論如何解釋,也不能說食環署被騙。控罪進而指食環署因受騙而將檔位租出,亦都不能成立。
兩名法官指出,審訊證供顯示,在案發同一年,食環署共推出三百二十個各類檔位給商販競投,幾乎全部都在無競爭下以底價成交。法官認為食環署不可能估不到競投者有事先協議,但食環署仍沒有行使權力取消拍賣收回檔位,相反還與這些唯一出價者簽訂租約。在此情況下,控方仍指食環署有受騙,法官認為是荒謬的說法。
法官認為,眾競投者將其事前協議保密,並不等於有不誠實。競投者並無義務為賣方競價,也沒義務讓賣方賣得好價。綜觀由十九世紀流傳至今的案例,圍標壓價一直都不被視為違法,但串謀抬價則是。法官指這概念源遠流長,來自十九世紀英國奉行的資本主義經濟哲學。雖然這些行為現或會被視為違反競爭,但法官指如果要針對它作改變,應當以立法手段進行。
案件編號:FACC 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