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少三名在本港工作逾七年的外傭相繼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條例》中規定外傭在港工作期間不被視為「通常居港」,導致她們無法取得居港權的條文。律師於入稟狀指出,《基本法》列明非中國籍人士只要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本港並通常居港滿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即可領取永久居民身份證,質疑《入境條例》歧視外傭。法律界人士卻指出,外傭來港工作時已知悉有關條文,不存在歧視理據。
在港工作已近廿四年的菲傭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上周五入稟高院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指自己曾於○八年四月及十二月兩次到入境處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先後被拒。處方解釋,外傭在港工作期間不被視為「通常居港」,就算做滿七年亦沒有成為永久性居民的資格。Vallejos遂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但審裁處於今年六月指,港府有權落實其對待外傭政策,《入境條例》並無違憲。Vallejos於是再申請法律援助,向高院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謀求推翻入境處及人事登記審裁處的裁決。
據悉,另外兩名背景相似的外傭將相繼於本周內提出司法覆核,一旦勝訴,隨時令本港增加數以十萬計「永久居民」。外傭組織UNFIL-HK主席Eman Vilanueva指出,勞工處計算外傭的長期服務金時會考慮其連續獲聘年數,但入境處卻對其連續留港年數視而不見,質疑有雙重標準。
他又表示,一旦外傭勝訴將有助打破他們備受歧視的情況,另外原本在家鄉已有專業資格的外傭,取得居港權後亦可從事其他工作,例如護士等人手正面臨短缺的行業。早於○三年已有外傭就永久居港權提出司法覆核,但由於法律程序出錯,案件不了了之。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外傭的僱傭合約已列明,每次約滿後外傭需返回家鄉再續約,已令其連續居留日數中斷。外傭事前亦已知情,故有關規定不涉歧視:「你可以話我哋係故意斷佢哋住夠七年,但外傭嚟做之前已經知係咁,你情我願,我哋唔係突然改例!」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指,當局批准外傭來港時並無讓他們永久在港居留的原意,與其他外國移民不同,故他們在港「每一分、每一秒」理應都不會被計入居港七年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