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駕27死傷 廠巴司機囚54月

【本報訊】機場地勤服務公司的廠巴司機去年八月,清晨時分於大嶼山接載下班員工時,因超速駕駛及爬頭,最終失控撞向石壆翻側釀三死廿四傷慘劇,肇事司機昨於區院被裁定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罪成。法官判刑時嚴斥他當時的駕駛行為危險及不負責任,判刑必須起到阻嚇作用以警惕其他駕駛者,最終判他入獄四年半及停牌四年。

時速百公里 連環切線

四十六歲被告王潤財已有廿年駕駛經驗,多年來只有兩次輕微的交通違規,事發後他已離職。他被控去年八月廿八日在北大嶼山公路危駕一輛廠巴,導致三名男乘客吳汝彬(卅三歲)、沈嘉勇(廿九歲)及王少球(五十一歲)死亡,另廿四名乘客受傷。法官昨日特別查問眾傷者現時情況,控方表示有一名盆骨受傷的乘客,難以長時間步行外,其他乘客大致康復中。

法官指接納證人供詞確認被告當時超速駕駛,估計時速高達一百公里,更連環切線致該車左搖右擺失控釀成意外,遂裁定他罪成。他判刑時指該批乘客剛下班,身體疲累而警覺性較低,故被告當時理應更小心駕駛但他卻漠視,駕駛態度危險及極不負責任。若被告理會警號減速,可能避免意外發生。法官最後指死者不能復生,其家人和其他傷者的傷痛也不能作實質補償,但判罰必須令被告負上應有刑責。

辯方求情指,被告事後一直自責,至今亦不能再駕駛,且談及此案時均以淚洗面。此外,被告自撰三封信予死者家屬表達歉意,稍後由警方轉交。

案件編號:DCCC 28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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