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從事文職工作的David一直知道僱主拖欠他的強積金供款,但為保飯碗只好啞忍,今年四月,入職該公司一年多的他決定離職,並向受託銀行查詢自己強積金戶口狀況,但銀行職員告知他需要提交有僱主簽名的申請表格才可取得查詢密碼,令他相當氣憤,「戶口嘅錢係我㗎喎,自己都唔睇得﹖」後來銀行讓步,他才成功索得查詢戶口的密碼。
David查核強積金戶口後,發現前僱主只象徵式供了兩期款項,共拖欠了十五期供款,「僱主嗰份冇供,而且扣咗我人工嗰百分之五都冇供,總共成兩萬幾蚊。」他隨即向積金局投訴,但該局只協助David循民事途徑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僱主欠供的部分,自願供款部分因屬於是David的薪金,則須另循勞工處當作追討欠薪處理。他稱,現時其前僱主已清付部分拖欠供款,但仍拖欠四期約五千元供款金。
他質疑,當僱員查閱自己的強積金戶口竟要有僱主簽名實在不合理,又批評受託人沒有發現僱主拖欠供款,亦沒有通知積金局跟進,是違反了現時強積金條例中規定受託人的法定責任,但積金局又不聞不問。他直斥該局是「無牙老虎」,促請在強積金推行十周年的一刻,積金局積極檢討流弊及作出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