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廿歲新牌少女劉倩婷涉擅取胞姐私家車接載五名女友人,因超速造成兩死一癱瘓車禍,她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判囚十個月,原定下周一刑滿出獄,惟律政司感刑罰過輕,昨於高等法院提出刑期覆核。控方呈上癱瘓少女的醫療報告及其母撰寫的信件,但有關內容並無在庭上透露,法官將案押後裁決。
控方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早前由五年修訂為十年,而此案是修例後,首宗有關的刑期覆核。控方指女被告去年一月廿九日,擅取胞姐的車匙,駕駛沒有第三保的私家車接載友人,當駛經元朗大樹下西路附近時,誤入「掘頭路」在高速掉頭下發生意外。
控方指被告當時以時速逾八十七公里行駛,超過該處五十公里的限制;加上肇事車輛無第三保,死傷者均沒有賠償,故認為刑期應接近三年才能反映嚴重性。另外,雖然有傷者為被告寫求情信,但對方傷勢輕微,不應給予較大比重;控方同時呈上案中下肢癱瘓陳姓少女的醫療報告,以及陳母講述感受的信件。據了解,該信並沒有要求加刑或為被告求情。
辯方則指,被告案發時剛領車牌六個月,事後深感後悔,傷勢亦影響她行動及思考能力。
另外,被告早前承認擅取胞姐的私家車一案,將於明天(周五)在屯門法院判刑,法官亦提醒控方要向裁判官交代進展,以讓裁判官決定處理方法。
案件編號:CAAR 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