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三輪車規例警亂執法

前線執法人員未熟讀法例,竟「屈錯良民」!機動三輪車車主將座駕停泊於露天私家車咪錶位,雖已按程序拍卡付款,仍遭警員以三輪車不能停泊私家車錶位為由,要求駛離,否則會被拖走車輛。警方堅稱車主違法,但運輸署卻證實機動三輪車有權使用私家車泊位,遭警方胡亂執法的車主誓要討回公道。立法會議員直斥警方執法草率,要當局釐清法律條文,並加強培訓前線警員,免一而再「擺烏龍」貽笑大方。

機動三輪車車主謝先生月前偕女友駕車到紅磡民泰街晚膳,泊車入錶後隨即離開。未及兩分鐘,一輛私家車停泊在謝之車位界外,並有警員到場準備抄牌,謝立即上前查問,警員指謝之車輛屬於電單車類,不可停泊於私家車泊位,要求謝立即駛走,以便讓位予私家車停泊。

「我買嗰陣車行有晒證明,話呢啲車(機動三輪車)唔係電單車,可以泊(私家車位)㗎!」謝不忿被指違例泊車,與警員理論近一小時,但警員卻堅持謝須即時駛離,否則將會召拖車拖走其座駕,期間更有衝鋒車到場支援。謝之女友為免車輛被扣留,最終惟有就範,「如果佢真係覺得我有犯法嘅,點解唔抄我牌?係咪佢自己都唔肯定我架車泊唔泊得,所以唔敢抄?」

獲運署證合法 即向《東方》投訴

謝事後立即向運輸署查詢有關車輛使用泊車位的規例,獲證實座駕符合法例之機動三輪車類別,可使用私家車泊車位。「我梗係即刻同《東方》投訴啦,之後仲有警察打畀我,話會出通告提醒番前線警員,有乜理由屈錯良民之後居然當冇事發生!」謝先生氣憤地說。

對於被指前線警員不熟悉法例,警方未有正面回應,僅稱泊車處及泊車位只供中型及重型貨車、巴士、電單車及單車以外的車輛停泊,如發現不符合上述條件之車輛使用車位,警方會根據「靈活執行交通法例政策」採取行動。

不過,運輸署證實,根據法例,機動三輪車是指具有三輪的汽車,但不包括附有側車的電單車或鄉村車輛。符合法例機動三輪車定義之車輛,均可停泊於私家車泊車位。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委員王國興直言警方做法烏龍,「警方有責任求證架車泊唔泊得,唔清唔楚好容易屈錯人!」王促警方吸取教訓,向當事人致歉的同時,亦應盡快向運輸署釐清與機動三輪車有關之條例,並向所有前線警員通報最新資訊,避免再擺烏龍而貽笑大方。

記者 蕭智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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